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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 这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重要论断。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这一重要论断科学界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明确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道路、领导核心、实践主体和根本目的。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不同于我国历史上一些思想家所憧憬的“大同世界”,也不同于空想社会主义者所描绘的“乌托邦”,而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和谐的思想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经过长期艰辛探索找到的适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符合人民愿望、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通往未来高度和谐社会的现实道路,是通过不断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特别是着力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本质、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历史实践。这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它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按规律办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根据已有条件,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有重点分步骤地持续推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执政的根本宗旨;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党的性质、宗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促进社会和谐是党自觉追求的价值目标,决定了党的坚强领导是和谐社会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决定了党有责任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和谐社会建设的强大合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给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加强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激发社会活力、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在促进社会和谐中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必须紧紧依*全体人民齐心协力、和衷共济、共同建设。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经提出,便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衷心拥护,这说明它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心工程”。但是,和谐社会不会凭空而至,也坐等不来。要把理想变成现实,既需要各级政府、各类企业、社会各界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也需要每个公民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自觉为促进社会和谐添砖加瓦。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同沐社会和谐的阳光雨露,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针对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真正把改革发展成果体现在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上,体现在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上,体现在人民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上。 《人民日报》 (2006-12-06 第0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