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公务员精神的价值取向
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和谐需要公正,公正才能和谐。对于一个社会共同体来说,其价值层面的需求就是公平与正义,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盛世局面。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旨,而这恰好与现代公务员精神的蕴意相一致。党和政府制定的政策、制度的公正性,发挥着导向并调整社会主流价值的作用。但是,政策、制度的公正性在某种程度上还取决于其实施者即公务员所具有的公正品质和公正无私的立场及公权力的正确行使,通过创造性的工作去化解社会矛盾,消解社会冲突诱因,实现政策、制度所指向的公平与正义。反之,在当下的社会现实公正博弈中,如果公务员偏私,权力的公共性就会偏离,公正性就会偏失。显而易见,公务员精神在于坚持高扬人本精神,铸就和谐正义精神支柱,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给人以信心和力量,引领与培植人们的公平正义共同价值观以提高社会凝聚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
公共利益:公务员精神的目标追求
利益惠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方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需要充分考虑各阶层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利益均衡机制。我们党高度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资源的分配问题,并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这根主线,遵循“有益于多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最终有益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的原则来平衡起点的差异,作为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尺度。公务员是社会公共组织的成员,履行的是社会公职,无论是法理的规定,还是制度设计的要求,都明确提出:公务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以为社会公民服务为宗旨。公务员精神源自于公务员的这种公职理念,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提供公共服务,权为民用,利为民谋。由此可见,公务员精神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人是经济社会发展最核心的要素,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社会和谐最核心的要求,而人与人之间和谐的核心要求则是利益关系的协调。公务员精神就是坚持以公民为本位,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基点,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依归,实现社会和谐。
依法行政:公务员精神的实现模式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依法行政是公务员精神的必然要求,又是公务员精神转化为行动的重要途径,这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需求相统一。公务员作为法定表现形式的公共职位,他的一切权力都是来源于法律,是由人民意志体现的法律奠定的,是以社会公众为本原的,保持对法律的足够敬畏,是依法行政的基本条件。公务员依法行政,实质上就是要维护人民通过法律获得权利和利益,同时体现公民权利本位,公务员义务本位的公务员精神。公务员依法行政,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规则意识,公权力的行使不能打擦边球,一切必须在法制轨道上开展工作,按照法定的职责、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公正执法,匡正言行,准确运用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提高建设和谐社会的本领。和谐社会要求公权力敬畏法律,公务员依法行政,更重要的是通过法治的途径实现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的权利、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规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法对公民一切正当的利益给以无差别的保护,从而推进民主法制与和谐社会建设。
来源:中国人事报 2006年11月8日